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413章第3(2)条)
(本为2005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1条生效日期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一般条文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就任何船舶而言,指─
(a)该船舶的船东;或
(b)任何其他承担该船舶的营运的责任,并在承担该责任时同意担负《公约》就该船舶施加的所有职责和责任的人;
“《公约》”(convention)指经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有关的1978年议定书修改后的该公约;
“公约国”(conventioncountry)指属《公约》缔约成员的国家;
“污水”(sewage)指─
(a)从任何种类的厕所或尿厕排放的排出物或其他废弃物;
(b)从医疗处所经位于该处所内的洗涤盆、洗涤缸或排水口排放的排出物;
(c)从载有活着的动物的空间排放的排出物;或
(d)与(a)、(b)或(c)段或其任何组合指明的任何排出物或废弃物混合的其他废水;
“污水证书”(sewagecertificate)指处长根据第9条发出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
“初次检验”(initialsurvey)指第9(2)(a)(i)条提述的初次检验;
“附加检验”(additionalsurvey)指第26(1)条提述的附加检验;
“附件iv"(annexiv)指不时经适用于香港的修改或修订而修改或修订的国际海事组织藉mepc.115(51)号决议所采纳的经修改的《公约》附件iv;
“非香港船舶”(nonhongkongship)指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surveyor)指根据第4条获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注册的船舶;
“国际防污水证书”(isppcertificate)─
(a)就香港船舶而言,指─
(i)污水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