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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3 生效日期: 2009-06-23
发布部门: 哈密地区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司法局、本局各科室:

  为切实规范地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地区司法局制定了《哈密地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工作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地区司法局为履行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或“规则”。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司法行政和行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五)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概念明确、表意准确;
  (六)不得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该科(室)即为主办科(室);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领导指定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内地司法厅(局)制定同类文件情况;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段划分,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废止原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主科处(室)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主办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参考的文件及重要资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局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材料不齐的,局办公室可以要求补齐。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地委、行署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衔接;
  (五)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发文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发,必要时可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以地区司法局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在哈密政府网和哈密普法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局办公室作法律审核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地区司法局行使。

  第十六条 按照层级监督、逐级备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主办科(室)应当在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3份、相关依据或资料2份及电子文本送交局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报告及报备材料报送地区行署法制办备案。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主办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各科(室)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地区行署法制办备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司法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制定的《地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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