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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0 生效日期: 2010-12-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0]2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密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 落实各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绝不允许任何企业非法生产烟花爆 竹,密切关注全省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动向,进一步强化措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烟花爆竹非法活动,严防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死灰 复燃。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强化措 施,实施综合治理,持续挤压重点地区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空间,直至绝迹。

  

  二、加强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烟办〔2007〕2号)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分别由市、县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同时,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认 真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取得相关资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并加 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要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制度,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 质,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三、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全力遏制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对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和省安委会、省烟管办等规范性文件,对新准入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有效期届满的烟花爆竹企业仓库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重新审查 把关,不断提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要加强对合法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对烟花爆竹非法 经营活动,要责令停止,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要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强化车站、码头及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严禁无资质车辆、 人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四、形成规范有序的营销市场。各地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垄断烟花爆竹经营权的做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鼓励供销系统利用好已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络优势,提高市场份额,又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参与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闽 安委办〔2008〕66号)精神,每个县(市)设立2至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求量大的县(市)可适当增加。要通过市场引导资源配置,推动形成规范有序 的烟花爆竹营销机制,平抑烟花爆竹市场价格,挤压烟花爆竹非法活动利润空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 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3号)(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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