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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民财字[2011]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民政专项资金规范运行和安全高效使用,切实维护和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开展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市、县(区)2010年度以来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救灾、城乡社会救助(包括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资金)、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的情况;是否做到了政策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公开;是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救助对象档案管理是否健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信息是否公示,是否及时发放;是否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情况;是否实行“一卡通”或社会化发放;中央和省下达的各项提标和补贴政策是否及时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及原因。

  

  (三)各项优抚抚恤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是否按标准及时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或社会化发放;自然减员经费是否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困难,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优抚抚恤资金结余情况及原因。

  

  (四)除上述专项资金外的其他民政专项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截留、挤占等情况;基建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是否合理和规范,项目完成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交付使用和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5月10日至7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于7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民政厅计财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

  

  (二)2011年7月25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纪委、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检查组对各市、县(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的实际行动。各市、县(区)要对这次检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各市、县(区)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方案,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纪检、财务、救灾、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这次检查任务。

  

  (三)把握政策,边查边改。各市、县(区)要认真把握各种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正确分析定性并处理存在的问题。自查要做到不走过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认真总结、完善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好做法和经验,要给予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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