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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0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也是各地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区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清晰、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尚需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范。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和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职工为本,注重社会公平,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世界500强企业在宁投资的企业、未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和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企业为重点,依法有效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力争到2013年底,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以上,其中2011年底达到92%;世界500强在宁投资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因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督促全部建立,并启动要约。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邀请、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八项程序进行协商,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协商实效。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工资权益。
   
   三、落实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将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区、市、县总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服务,经常性地深入企业,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抓好企业和县级以下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深入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保全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世界500强在宁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地工商联、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依法开展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加大督查力度。自治区将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督查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国资委、总工会、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参与,适时对各地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专题汇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本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及企业要约、协商、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对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工资集体协议等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各地要坚决纠正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的问题,严肃查处车间、班组二次分配中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认真解决劳务派遣工、编外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同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确保一线职工得到合法的劳动报酬,并逐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实施考核激励。各地政府要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对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显著成效、普通职工收入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地区和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考核确定后予以表彰奖励。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全国、全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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