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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应急办发[2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关系到突发事件能否得到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多次就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下发通知,制定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的职责。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不畅、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不及时、漏报甚至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系统信息报送速度滞后于新闻媒体的问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为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0〕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奖励制度

  (一)信息内容。在鄂州市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二)报送要求。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鼓励社会公众立即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电话:3830209,3830219),尽可能全面地提供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过程、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等情况,同时告知本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

  2、信息报送人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散布信息,或根据该信息编造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干扰突发事件处置;不得报送虚假信息;不得以报送信息为由谋取私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3、市政府应急办对信息报送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奖励办法。

  1、在规定时限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2小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小时)报送信息,经核查属实,市政府应急办从报送之日起三天内(遇节假日顺延)确定并电话告知获奖信息报送人。

  2、每起突发事件,对首个信息报送人给予200元现金奖励。

  3、奖金原则上由信息报送人凭身份证到市政府应急办领取。信息报送人不在本市或不方便直接领取的,在向市政府应急办作出说明后,可委托他人凭身份证领取,或由市政府应急办办理汇款。信息报送人自接到奖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领取视为放弃。

  4、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完善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

  市政府应急办值守人员接到社会公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询问、记录相关情况,并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后续协调处置、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有关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主渠道不变。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组织纪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如实上报。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将每月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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