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2 生效日期: 2011-11-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