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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 2012-01-12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流动救助,在龙沙、建华、铁峰区设立救助分站,在繁华区域和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救助点或救助引导标识。在部分社区设立救助接待室,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公安、城管部门应对救助车辆的通行、设点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为不变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站设求助电话:2511063、2530147,24小时专人接听,确保救助及时。

  四、党政机关周围、火车站、龙华路、中心广场附近、风景旅游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门前为重点管理区域。在上述区域及市区交通要道、主要路口、停车线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民政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影响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禁止强讨恶要,对组织、教唆、引诱未成年人乞讨,有摧残、胁迫利用和操纵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发现病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应向110报警,由市公安局指挥部或市急救中心安排车辆将病人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基本救治。如果病人能讲清所在单位或家庭成员时,由医院与病人家属或单位直接联系。如果病人说不清本人情况,医院初步断定是救助对象时,立即通知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鉴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救助病人住院通知单》,医院继续对其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经救助站审核签字后由救助医疗专项经费列支。生命体征平稳后,由救助站负责护送回原籍所在地。

  符合救助条件或无法查明身份的危重病人,因医治无效死亡的,挽救所需要的费用由财政报销,公安和民政出具无主证明医院备案,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按无主尸体处理。

  发现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向110报警后,由市公安局指挥部或市急救中心安排车辆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办理相关手续后,移送精神病院救治或移交福利院看护。

  七、中心城区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第一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农场局职工医院、公安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协育友好医院(市第二医院)、建华医院、二○三医院、市中医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和平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第一医院精神五官分院)、市第七医院(原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防治院等15家医院为危重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市财政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支付一定数额的救助医疗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加强救助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救助意识。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救助管理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意识到如果确实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到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站进行求助,对那些以乞讨为盈利途径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曝光,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这种社会现象,由自觉施舍转变为向慈善机构捐赠,降低这些乞讨人员乞讨频率,净化社会环境。

  九、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自下发后30日起实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齐政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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