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1-12-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11]140号
  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追认冯光国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酉阳府文〔2011〕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11年9月8日16时,冯光国同志(男,土家族,1952年2月15日生,生前系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1组村民)为抢救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其牺牲情形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为烈士的规定,市政府同意评定冯光国同志为烈士。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