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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6 生效日期: 2012-04-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2]0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适应本市各区、县区域性出租汽车管理和运营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车运价实行“统一结构,分级管理”。现行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保持不变,即:基础运价(含起租价、起租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运价加价(含超运距、夜间)、计时计程、车资结算规定和燃油附加费五个部分,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统一执行。

  

  授权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管理本区域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和运价加价,但相关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高于市区出租汽车。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本区域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运价加价时,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本市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对区域性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监审。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研究本区域出租汽车的基础运价、运价加价方案时,要注重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细化完善方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稳妥推进价格方案的实施。

  

  四、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性出租汽车价格管理的指导和统筹平衡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和调整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时,应主动与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在执行前将拟出台的价格方案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区、县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区域出租汽车行业与市场运营的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好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要依法加强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不断改善运营环境,促进区域性出租汽车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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