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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1-3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署监[1995]10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成品油进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保税区除外)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成品油,均已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海关应严格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的成品油,应存放在保税区内,从保税区运入内地时,海关应严格凭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其他享受优惠进口政策的各类经济性区域的企业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进口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四、对超配额和无配额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不再凭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保证函件和保证金放行。 
  五、鉴于成品油已属终级产品,不能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因此,对进口成品油的进、来料加工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六、按现行规定,三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燃料用成品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发电所需的成品油进口时,可予以免税,在未改变现行免税规定前,海关要严格根据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审核消耗定额从严审批进口数量,必要时实行限口岸进口,加强中期核查和核销。 
  七、加强对经批准的油料保税仓库的监督,重申保税油库只允许存放保税用途的进口成品油,出库时应严格验凭配额许可证及其有关证件放行,定期对保税油库成品油的进、出、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八、加强稽查力度。对进口量大的合同,核销不及时的合同,以及保税油库出库情况组织专人进行重点稽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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