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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 2003-11-1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合署办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选聘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支持和组织参事、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支持参事、馆员参与编史修志工作。 
  (五)支持参事、馆员开展海外联谊,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六)为参事、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有关生活服务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设3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文书、档案、文印、机要、保密。会议组织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政治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人事、财务管理和纪检、监察、保卫名干等工作。 
  (二)参事处 
  负责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参事工作计划、总结和会议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选聘参事的有关工作;负责参事活动安排及有关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对参事调研报告、建议的整理、编发工作;协助参事开展海外联谊工作。 
  (三)文史处 
  组织馆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馆员工作计划、总结和文史馆会议材料的起草工作;参与选聘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馆员活动的安排、组织、联络等工作;协助馆员开展文史研究、书画等艺术创作和学术交流;负责与其他文史馆之间的联系和经验交流工作;协助馆员开展海外联谊工作;负责《新疆文史》的编辑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文史馆)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含任命制参事1名)。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文史馆副馆长),处级领导职数6名。 
  按规定核定老干工作单列编制2名,由秘书处管理。 
  《新疆文史》列事业编制2名,全额拨款,由文史处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事业编制4名,全额拨款,由秘书处管理。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控制在30名以内,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聘任的参事(不含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参事),其编制按实有人数核定。新聘任的自治区文史研究馆馆员,其编制原则上在原人事关系隶属单位。 
  原新政办[2001]57号文件有关参事室的规定一并废止,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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