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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6-18 生效日期: 1982-06-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2〕42号文《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市各部门,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各地友谊商品、外轮供应公司和其他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今后不再经营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机、家具等十种商品。这些商品,均由华侨商店经营。

  二、除中央有关部门专项拨给我省的侨供紧缺商品以外,对自行车、缝纫机、呢绒、名烟、名酒、青岛啤酒、家具、水产品等物资,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地侨汇收入和侨眷需要列入计划,专项下达。各地要本着“先侨供,后市销”的原则,努力增加和调剂一些适销对路的商品,尽量满足侨眷的需要。

  三、对侨汇留成的分配和使用,要认真执行“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规定。赡家侨汇留成,由省侨办会同省财委掌握分配,中国银行分别开立侨汇留成额度账户,按季拨入。今后凡从外贸部门或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购买出口商品,均由地市侨办和财办批准,中国银行监督使用。对侨眷需要而国内无法提供或提供不足的商品,华侨商店可以委托当地外贸部门或广东福建两省和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华侨公司(商店)进口,但须由地市报经省进出口委批准后办理。

  四、凡有侨汇收入的地方,都要认真做好侨汇商品供应工作。侨汇收入较多的,可设华侨商店;侨汇收入较少的,可设华侨商品专柜或指定一个单位由专人负责华侨商品供应工作。华侨商店可同时兼营不收侨汇券的商品。

  五、大力发展侨汇建筑,把建筑华侨住宅纳入各地城建规划。所需地皮、建筑材料,要保证供应。原定青岛、烟台、潍坊市华侨住宅建筑计划,要尽快完成,并做好出售工作。
  侨汇工作,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努力增加我省的侨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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