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253号
市外办:
你办《关于收取签证代办费的函》(京政外发[2002]161号)收悉。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外贸易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北京市因公出入境人员服务部代办签证和其它服务按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北京市因公出入境人员服务部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此项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