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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30 生效日期: 1989-03-30
发布部门: 蒙古人民共和国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发展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蒙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支持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蒙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二、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成员及其变动情况。 
  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一、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委员会例会由东道国一方的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蒙文。 
  本协定不影响中蒙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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