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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33号)已翻印给你们,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刻开展的。各地、市、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充实和加强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及时开展大检查工作。 
  二、各地、市、县,各部门要迅速把国务院《通知》传达到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紧密联系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意见,作出具体部署。今年的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90%的重点检查任务,入库率达90%以上。大检查期间,自治区将继续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市、县,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市,各部门也要相应组派工作组,深入基层帮助和推动大检查工作。 
  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级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大检查工作。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今年开展大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检查重点以及查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执行。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五、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和区直各委、办、厅、局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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