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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动缩减城乡数位落差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电字第0940150226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台电字第0940150226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依据「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中「数字台湾计划」,执行「创造偏乡数字机会推动计划」,推动缩减城乡数位落差政策,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为整合与充分利用各部会、学术单位及民间团体之资源,并鼓励办理具前瞻性以及提升数字学习与应用之活动,以缩减城乡数字落差,达成下列目的:

(一)创造方便偏远地区与弱势团体上网及收讯之环境,提升偏远地区、弱势族群及团体上网率,以缩减数位落差。

(二)深耕偏远地区辅导工作,培植在地弱势族群、原住民族群与偏远地区当地居民、教师及学生数字能力及学习能力,强化偏远地区教育环境及经济环境改善所需之人力资源。

(三)协助偏远地区民众、教师及学生,运用数字技术,发展当地文化特色、文化数字保存及数字化传播,促进文化传承及宣扬永续

(四)协助偏乡地区民众、教师及学生提升信息应用能力,促进发展当地文化、农林渔牧或观光等特色产业发展,健全活络当地经济

(五)提升缩减城乡数字落差之相关教学或研究品质。

(六)推广与宣导缩减城乡数字落差之相关政策。

三、补助对象:下列偏乡地区之机关(构)、团体、学校:

(一)教育学术单位:各类学术机构及公私立各级学校。

(二)民间团体:政府立案之法人团体。

(三)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以合作办理之活动为限)。

(四)本部附属机构及公立社教机构。

四、补助原则:

(一)为推动缩减城乡数字落差所办理之下列业务:

1.数字机会中心之信息基础环境设置及辅导经营。

2.推动缩减城乡数字落差之相关主题或范围所举办之研习培训、研讨会、教学展示、学术研讨会议及观摩会等。

3.针对本要点之目的为主题或范围之研究、展示、竞赛等活动。

(二)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并得视需要全额补助。补助额度依专家学者审查结果及视年度预算情形,经行政程序签核后核拨。

(三)受补助者应配合之事项:配合本部对补助计划或活动之成效考核,定期提报进度与成果相关报告,及配合本部相关推广活动。

(四)受补助者之补助计划或活动,若同时接受其它部会之补助款,于申请补助时,应全部列出。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补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当年度五月(预定每年二次,并得视情况调整次数)。

(二)申请程序:检具申请公文、计划书(或企画案)及经费预算表于计画实施或活动办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审查期限:自申请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核定公布,必要时得予延长之。

(四)审查方式:

1.每年送审二次。

2.各申请计划由本部聘请相关学者专家三至五位进行书面初审;如有必要,则提交学者专家进行书面复审,或邀请审查委员会同本部相关业务单位召开复审会议或实地访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五)审查程序:审查评定结果分为A、B、C、D四级,除D级不予补助外,各申请案依所评定之等级作为补助优先级及核定补助额度参考。

(六)核定程序:经审查完竣之申请案,本部依审查结果经行政程序签核后,函知申请机关(构)团体学校补助额度。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接获本部补助经费核定额度函后,即备领据送本部请款,并依核定之计划书执行;若因故变更,应报本部核定。

(二)为全额补助者于计划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原始支出凭证报本部核销。如有余款应按比例缴回,并均应于成果报告中检附收支明细报告表备查。部分补助者,原始凭证就地审计。

(三)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请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四)主办单位应于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包含活动名称、活动形式类别、活动内容、办理单位、办理时间、成果摘要等)连同评估检讨报告报本部备查,并提供相关电子档案或建置网页供各界参考。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补助单位在计划执行期间应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阶段工作进度及成果等资料,作为追踪考核;本部并得视实际需要参与相关会议或派员实地参与访视。

2.计划执行单位提报计划时,先行拟订绩效指标,经本部审查通过后,依该绩效指标进行管考。受补助单位在计划执行期间,应配合本部期中、期末审查作业及接受本部各项督导。

(二)考核结果之奖惩措施

本部视补助计划之执行成效,作为后续经费补助之评核依据。未依规定办理者,除追缴回补助款外,嗣后对该受补助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补助对象办理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者,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并受本部之监督。

(二)依本要点,补助额度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应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事务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与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及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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