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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资通安全及网络先导应用服务建置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9 生效日期: 2005-12-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电字第0940169017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台电字第0940169017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全国学术计算机信息服务及大学计算机网络计画」及「信息教育基础建设计划-TANet至中小学」(计划期程: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六月)。

二、目的:

(一)整合产、官、学、研之RFID研究发展成果,执行先导研究──应用RFID(射频识别码)协助学生及校园安全环境。

(二)建置与整合本部TANet网络信息安全资源,建立相关安全及应用服务。

(三)建置及整合本部TANet网络电话应用资源,建立相关应用服务。

(四)相关校园网络应用之建置、整合、推广及相关非技术性议题研究,并了解其适用性、可行性分析。

三、补助对象:

(一)教育学术单位:公私立大专校院及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

(二)民间团体:政府立案之法人团体及研究机构。

(三)本部所属机构及公立社教机构。

四、补助条件:

(一)为执行先导研究––RFID应用、信息安全及网络电话环境建置所办理之下列业务:

1.先导研究之信息基础环境建置、经营及辅导。

2.推动RFID应用、信息安全及网络电话环境建置之相关主题或范围而举办之研习培训、研讨会、教学展示、学术研讨会议及观摩会等。

3.针对本补助原则之目的为主题、展示、竞赛等活动。

(二)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并得视需要全额补助。补助额度依专家学者审查结果及视年度预算情形经行政程序签核后核拨。

(三)申请信息安全及网络电话环境建置补助,应明列县市配合款,本部列为补助之重要参考;受补助者之补助计划或活动,若同时有接受其它部会之补助款,于申请补助时,应全部列出。

(四)受补助者应配合之事项:配合本部对补助计划或活动之成效考核,定期提报进度与成果相关报告及配合本部相关推广活动。

(五)为执行先导研究,需要相关人力之配合,得依行政院核定计划之经费支应相关人事业务费用。(请参照附件一经费编列标准)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补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当年度五月(预定每年二次,并得视情况调整次数)。

(二)申请程序:检具申请公文、计划书及经费预算表于计划实施或活动办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审查期限:自申请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核定公布,必要时得予延长之。

(四)审查方式:

1.每年送审二次。

2.各申请计划由本部聘请相关学者专家三至五位进行书面初审;必要时,得提交学者专家进行书面复审、邀请审查委员会同本部相关业务单位召开复审会议或实地访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五)审查程序:评审委员依照评审原则,审查评定结果分为A、B、C、D四级,除D级不予补助外,各申请案依所评定之等级作为补助优先级及核定补助额度参考。

(六)核定程序:经审查完竣之申请案,本部依审查结果循行政程序签核后,函知申请机构补助额度。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接获本部补助经费核定额度函后,即备领据送本部请款,并依核定之计划书执行;若因故变更,应报本部核定。

(二)为全额补助者于计划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原始支出凭证报本部核销。如有余款应按比例缴回,并均应于成果报告中检附收支明细报告表备查。部分补助者,原始凭证就地审计。

(三)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四)主办单位应于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包含活动名称、活动形式类别、活动内容、办理单位、办理时间、成果摘要等)连同评估检讨报告报本部备查,并提供相关电子档案或建置网页供各界参考。

七、补助成效督导与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补助单位在计划执行期间应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阶段工作进度及成果等资料,作为追踪考核;本部并得视实际需要参与相关会议或派员实地参与访视。

2.计划执行单位提报计划时,先行拟订绩效指标,经本部审查通过后,依该绩效指标进行管考。受补助单位在计划执行期间,应配合本部期中、期末审查作业及接受本部各项督导。

(二)考核结果之奖惩措施

本部视补助计划之执行成效,作为后续经费补助之评核依据。如未依规定办理者,除追缴回补助款外,嗣后对该受补助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补助对象办理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者,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并受本部之监督。

(二)依本补助要点,补助额度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应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事务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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