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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水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6-01 生效日期: 1982-06-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水节水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水节水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1〕138号《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河库水源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护水、节水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各委、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向所属部门、街道和社、队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文件和市人民政府《通告》,提高对护水、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执行。

  二、按照分口管理的原则,工业系统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城市节水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商品菜田的计划用水和禁止农业引用城市水源的工作由市农委负责。各委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在护水、保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亦按上述分工处理。

  三、各委、局,各市区和沿蓄水输水河库的区、县,必须充实健全护水、节水组织,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配备一定人员,抓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护水工作。沿蓄水输水河库的区、县,要按堤岸责任段做好护水检查工作。各区、县护水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自即日起,对擅自引用城市水源的要从严惩处。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菜田引水口要相对集中的规定,为便于管理,每个郊区菜田的固定引水口最多不超过五个。各郊区将确定的引水口和用水计划报市农委审定,由我办平衡后办理供水手续。凡没有引水任务的口门一律实行拆、封、堵,并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执行护水任务的部队和公安干警,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好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六、为防止污染城市水源,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会同区环保办公室,对所有沿河工厂、仓库等单位直接向河道排水的口门经常进行检查。

  七、对超量引水的单位,由区财政负责核收引黄成本费,请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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