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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科协科技律师事务所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2 生效日期: 1989-05-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1989ぉ科协发组字132号《关于申请建立中国科协科技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实践也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能不受部门的影响,秉公办案,并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为此,我部已不再批准成立非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
  你会有志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可按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将联合下发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请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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