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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 2006-09-1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2006]4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香港澳门是内地水果出口的重要市场。近年来,媒体曾多次报道供港、澳水果出现“染色橙”、“椰子芯漂白”、“西瓜注红药水”等事件,引起了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港、澳消费者信心,导致供港、澳水果一度数量骤减、价格大幅暴跌,进而严重损害了果农、果商的利益。为保障供港、澳水果安全卫生和质量,促进供港、澳水果贸易顺利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供港、澳水果把好关、服好务
  (一)各局要从维护供港、澳食品安全、推动港、澳与内地贸易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将该项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主管局领导要亲自部署,统一组织协调。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定岗定员定责任,确保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项措施到位。
  (三)水果属于鲜活产品,各局既要强化严密监管,又要保证快速检疫通关。对符合条件的水果,要尽快安排检验检疫,合格后立即出证放行,确保供港、澳水果快验快放,安全畅通,做到既严格把好关又认真服好务。

  二、深入调研,关注动态,准确掌握供港、澳水果实际情况
  (一)各局要对辖区内供港、澳水果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了解供港、澳水果的种类、数量及产地等详细情况,掌握水果种植、加工、包装、储运等具体情况,监控种植、加工等环节农用化学品使用情况和疫情防治状况,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二)深圳、广东、珠海检验检疫局要对供港、澳水果建立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总局动植司报送上一月供港、澳水果种类、数量、来源产地等有关情况。
  (三)各局要密切关注港、澳和内地媒体有关水果安全卫生方面的报道,跟踪动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

  三、源头控制,全过程监管,依法实施供港、澳水果注册登记制度
  (一)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港、澳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局要将相关供港、澳水果果园、包装厂逐步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条件(见附件1、2、3)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各局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将2006年下半年注册登记情况(包括注册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注册号、面积和产量等)以文件和电子版本形式报总局动植司。并于2007年7月1日前上报2007年上半年收获的水果注册登记情况。总局将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供港、澳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名单。
  (二)要加强对供港、澳水果在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全过程监管,规范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加强疫情防控,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三)要研究供港、澳水果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重点、监测项目及关键控制环节,对供港、澳水果可能存在的安全卫生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整顿。
  (四)要大力推行供港、澳水果“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引导供港、澳水果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促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
  (五)供港、澳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注册代码等相关信息。

  四、严格把关,确保安全顺畅,强化供港、澳水果出境检验检疫
  (一)各局要严格把好供港、澳水果出境检验检疫关。供港、澳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报检。在未实施注册登记前,报检时应如实填写果园、包装厂的具体地址,并提供果园、包装厂疫情防治及农药使用等情况。实施注册登记后,各局应根据总局公布的相关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名单接受报检,凡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应要求提供产地供货证明(附件4)。
  (二)要加强对供港、澳水果全面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抽查,合理确定日常检测项目,大力提高检出率。
  (三)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果不得出境。针对检验检疫异常情况,各局要加强溯源调查,并将有关调查分析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供港、澳水果安全卫生
  (一)针对供港、澳水果的敏感性、复杂性,各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二)各局要主动与地方商务、农业、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沟通情况,制定统一的行动计划,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供港、澳水果安全卫生工作。
  (三)口岸局和产地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口岸局应向产地局通报供港、澳水果种类、数量等情况,产地局应向口岸局通报当地果园种植、包装厂注册管理情况,建立长期协作关系。
  (四)深圳、广东、珠海检验检疫局要加强与香港澳门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港、澳方面关注的问题,跟踪相关工作动态。

  六、加大违规处罚,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提供虚假产地供货证明、违规使用农用化学品、不服从检验检疫监管的企业,要取消其注册或出口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要加强检验检疫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检验检疫人员要严肃予以查处。对于处理不力带来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动植司。
  联系电话:010-82261907,82261909
  传真:010-82260157
  Email:Huangyi@aqsiq.gov.cn

附件:1.供港、澳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条件(略)
  2.供港、澳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略)
  3.供港、澳水果包装注册登记(略)
  4.供港、澳水果产地供货证明(略)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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