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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公布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资源[2004]21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我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要按照我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接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规划要与各地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部备案。
  近期我部将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指导各试点地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指导试点建设,定期检查、验收,试点地区要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三、试点地区要深入学习张掖经验,立足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要坚持水权水市场理论的指导,以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为核心,重视采取经济手段促进节水。要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务求实效。
  我部将于7月下旬组织试点地区有关人员赴张掖培训和考察,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004年6月30日   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邯郸市成安县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高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
  吉林省: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鹤岗市
  上海市:嘉定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安徽省:淮北市
  福建省:莆田市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乡县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青岛市即墨市、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市淄博区、枣庄市滕州市、东营市广饶县、烟台市蓬莱市、烟台市龙口市、潍坊市昌乐县、济宁市兖州市、泰安市肥城市、日照市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德州市平原县、德州市武城县、临沂市临沭县、聊城市临清市、滨州市沾化县、滨州市邹平县、菏泽市牡丹区
  河南省:周口市、开封市
  湖北省:孝昌县
  湖南省:邵东县
  广东省: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海市、桂林市、荔浦县
  海南省:儋州市、三亚市、琼海市
  重庆市:永川市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德阳市什邡市、德阳市绵竹市、内江市威远县、南充市营山县、达州市大竹县、眉山市青神县、雅安市汉源县
  贵州省:清镇市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楚雄州永仁县
  陕西省:榆林市
  甘肃省:敦煌市、安西县、玉门市、金塔县、金川区、永昌县、凉州区、民勤县、陇西县、华亭县
  青海省:西宁市(含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县)、格尔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农十二师三坪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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