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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0 生效日期: 2003-04-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4月21日开始,卫生部每日将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在《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7号)的基础上,对各地疫情报告进一步提出下列严格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疫情(包括当日和累计的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数、死亡数、治愈出院数以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各地不得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将每日20时至次日20时的疫情汇总报卫生部,并于第三日中午12时前通过普通传真报到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零报告。如逾时未收到,按缺报疫情处理,并在公布疫情时一并公布。

  (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如为医护人员、学生、记者、国家公务员、教师、教授,需在职业栏中注明;如为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如为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单位和职称(或职务)。
  请各地务必按照三次通知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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