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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备案申请材料收悉。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二、核定你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8.4亿元。你公司在限额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每期发行前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做好信息披露、发行和兑付工作。
四、你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和兑付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