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开展“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政法字〔2004〕29号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开展“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组织
  国家局成立“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并认真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相关内容,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组织收看由国家局制作的十二集《安全生产法》电视宣教片《法佑平安》。
  (二)以《法佑平安》中的案例和法律条文为核心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答卷活动。

  三、活动要求
  这次普法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石油、化工、建筑、交通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的从业人员,人人学习《安全生产法》,人人观看《法佑平安》;主要负责人和车间、区队、班组的负责人员人人参加知识竞赛答卷。工作要认真细致、不留死角,对活动成效要逐级考核上报。国家局普法活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到各地进行指导和抽查。

  四、活动进度
  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完成《法佑平安》宣教片和知识竞赛试卷的发放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法佑平安》的收看和试卷的答题工作。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完成判卷及抽奖工作。
  第四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5日,完成此次活动的考核验收评比工作。
  第五阶段,11月下旬,在京举行“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总结表彰会。

  五、活动的表彰、奖励
  (一)集体奖励
  评选“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先进单位10名、组织奖20名,由国家局颁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比表彰。
  (二)个人奖励
  评选“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先进组织工作者60名;设“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个人优胜奖100名,从成绩优秀的试卷中抽出。
  请各单位于3月31日前将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局“2004《安全生产法》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马亚萍 魏书伟 胡大中
  联系电话:010-64976723,64463647
  传 真:010-64976723
  有关活动的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国家局“2004《安全生产法》普法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显政 国家局局长
  副组长:赵铁锤 国家局副局长
  成 员: 黄 毅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 光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金磊夫 国家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王魏冬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编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黄毅(兼)
  办公室副主任 :金磊夫(兼)王魏冬(兼)
  办公室工作人员: 马亚萍 魏书伟 胡大中 李九科 徐 江 镇 平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