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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2-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七日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一、代收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 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第 三十一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山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第 二十五 条规定:“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
  (四)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会(1999)49号)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五)《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3)23号)明确提出:“要支持工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借鉴和推广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做法,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
  二、代收经费的范围
  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具备建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代收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及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季节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
  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其余60%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直接拨付基层工会;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收缴。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及其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由市、区县工会提供。
  拨缴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之后,上级工会按60%的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代收方式
  各级地税部门按季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企事业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日到地税机关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经催缴无效,工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日收取5‰的补偿金。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划拨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开设一个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专项存储已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直接划拨到市、区县工会经费集中帐户。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将征收数据通报市、区县工会。
  市、区县工会按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总额,给予一定的手续费。

  五、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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