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自非典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大量疫区人员涌入我市的情况,为有效控制“非典”疫情在我市扩散,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来自“非典”疫区人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所有居民家庭禁止接待来自疫区的人员。对已经接待来自疫区的人员和从疫区返连的人员的居民家庭,必须立即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报告,同时到指定医院进行疫情检查。

  二、全市人民要高度重视“非典”的防治工作,发现家庭成员、亲属或其他人员出现发烧、干咳、气促等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通过电话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

  三、在疫情未解除之前,本市居民禁止赴疫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通告发布后,居民家庭如果继续接待来自疫区人员,或者本通告发布前已接待来自疫区人员不报告、发现“非典”症状不报告、不采取隔离措施,卫生部门和司法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从疫区来连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控之下到指定的宾馆酒店居住,入住疫区人员的宾馆酒店,必须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星级饭店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经10天医学观察确认无疫病后方可离开指定宾馆酒店,费用由入住人员自理。凡从疫区返连的人员必须在家隔离两周,实行医学观察,确定其未患疫病之后方可自由活动。
 
  六、各单位、街道社区、村委会要对所有从疫区来连或回连人员进行隔离监控,被隔离家庭中的中小学生一律禁止上学,避免与其他学生接触。待医学观察确认无疫病后方可回校上课。

2003年4月2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