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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快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国家经贸委决定改革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的管理方式,从2001年1月1日起,采取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公布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不再发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公告》由文本和光盘两部分组成,增加了有关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适应新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公布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应当按照《公告》办理注册登记。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列入《目录》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仍然按照《目录》办理注册登记,《目录》终止执行日期另行通知(见附件第四条)。对既未列入《公告》也未列入《目录》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禁止办理注册登记。

  二、由于国家机械工业局已经撤销,相关职责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车辆有非法拼(组)装、套用《公告》、套用《目录》嫌疑的,应当按照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关于核查套用国产车目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管(20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查询。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答复后,按照国机管(2000)38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邮寄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告》下发到各地车辆管理所。
  请各地将所需《公告》的数量和邮寄地址、邮政编码速报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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