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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托儿机构肠病毒停托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7 生效日期: 2002-10-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台北市政府为防范、消弭肠病毒疫情扩大流行,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规范本市托儿机构肠病毒发生时之下列事项:

(一)通报及处理机制。

(二)停托标准。

(三)停托权责及程序。

(四)复托程序。

三、通报及处理机制:

托儿机构平时应加强相关防疫措施及卫教宣导,于发现幼童有疑似肠病毒之案例时,应立即联络家长送医疗院所就诊,经医师诊断为疑似肠病毒病症(如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峡炎)时,应告知各家长,使幼童家长能提高警觉,事先做好防范措施,并请该罹患肠病毒幼童请假一至二周,同时进行下列双重通报机制,并立即成立危机处理小组。

(一)应立即通报辖区卫生所协助因应措施。

(二)应通报社会局,并由社会局汇整通报卫生局。

四、停托标准:托儿机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采停托措施(一)一周内同一班级有二名(含二名)以上幼童经医师诊断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峡炎时。

(二)有重症幼童发生,或有与重症或已知感染肠病毒七十一型之病人接触史者时。

五、停托权责及程序:

(一)单一班级之停托:由托儿机构及辖区卫生所研商决定,并应立即报社会局备查。

(二)二个班级(含二班)以上之停托:由托儿机构、社会局、卫生局及辖区卫生所研商后决定。

六、复托程序:当停托原因消失,应立即恢复收托,并报社会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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