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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广和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量限调整为:
  以质量标注:0~50千克;
  以体积标注:0~50升;
  以长度标注:无限制;
  以面积标注:无限制;
  以计数方式标注:无限制。
  二、对没有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如果企业的生产包装设备先进,商品的包装材料一致性较好,能够保证净含量的准确稳定,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C标志评价时,可减免部分现场核查内容,不要重复考核;企业既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又申请C标志评价的,可安排一并考核。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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