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民三字第094005975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三字第0940059754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3点(原名称:高雄市奖励寺庙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实施要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宗教团体运用其资源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事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宗教团体,指本市登记有案之寺庙、教会(堂)。
三、本要点所定公益或慈善事业,分类如下:
(一)公益事业:
1.儿童及少年福利:设置或赞助托育机构、早期疗育机构、安置及教养机构、心理辅导或家庭咨询机构、福利服务或育乐中心等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推动儿童及少年保护工作及补助奖助学金、医疗费用等事项。
2.妇女福利:推动妇女福利服务、职业训练、亲职教育、妇女保护及安置、外籍配偶家庭支持辅导等事项。
3.老人福利:推动老人福利服务、设置社区照顾关怀服务据点、提供老人文康休闲、送餐、托老、咨询等服务。
4.身心障碍者福利:设置或赞助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提供身心障碍者教养、职业训练、就业、咨询、育乐、复健等服务及资助促进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发展等相关事项。
5.社区福利:社区公共设施、生产福利、文化体育及精神伦理建设等事项。
6.其它配合政府举办各项有益民众身心健康之活动。
(二)慈善事业:
1.低(中低)收入户与清寒家庭生活扶助。
2.急难救助、天然灾害救助。
3.医疗救助、巡回医疗义诊。
4.游民服务。
5.清寒学生奖助或其它济世救人事项。
四、本市各区公所(以下简称各区公所)应辅导辖区内各宗教团体健全组织,并鼓励联合其它宗教团体共同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
五、本府民政局及各区公所得不定期访问或出(列)席各宗教团体有关会议。
前项访问或出(列)席相关会议时,应鼓励各宗教团体及民众力行节约,并将节省经费运用于公益或慈善事业。
六、各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得联合其它宗教团体或社团扩大办理,惟应分别检附每年捐资金额(含证明资料)送各区公所汇报。
七、各区公所应将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数据建立档案,以备查考。
八、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金额达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由本府颁给匾额或奖座。
九、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之金额虽未达新台币二十万元,而其热心公益之事迹及精神足为其它宗教团体之表率者,得由本府民政局以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十、各区公所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将前一年度符合第八点规定之宗教团体,分别检附下列资料各二份送本府民政局核办:
(一)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事迹表(含电子文件)。
(二)成果统计表(含电子文件)。
(三)成果照片、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及其它足资左证之数据。
十一、各区公所辅导辖区内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着有成效,经评定成绩名列前六名者,由本府分别予以叙奖;辅导不力而缺乏成效者,视情节予以议处。
十二、宗教团体举行祭典、平安醮、大规模迎神赛会或法会等大型活动前,各区公所应先行宣导并鼓励节约,避免浪费。
十三、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金额之认定,以该年度实际支付有据可稽者为限;设有固定设施而收费者,当年度收取之费用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