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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7 生效日期: 1996-04-17
发布部门: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发布文号: 农机发(199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安、交通、物价厅(局)、石油公司黑龙江农场总局:
  近年来,我国小麦联合收割机发展迅速。一些省(自治区)利用不同地区小麦成熟的时间差,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这一活动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推进小麦收获机械化发展,夺取粮食丰产丰收,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它有利于促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化总公司共同研究决定,支持各地组织联合收割机开展跨省、地、县收获小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级农机部门要把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作为三夏农机化生产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组织好。各地公安、交通、物价、石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措施,予以重视和大力支持。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所需物资、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可成立临时领导机构,保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二、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农机部门要认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机手参加跨区收获小麦。参加跨区收获的驾驶员,必须具有规定的驾驶资格,机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完好。对申请参加跨区收获小麦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机车所在县(市、农垦)农机部门发给《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县(市、农垦)为单位统一集中组建机收服务队,统一标志,统一行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县(市、农垦)农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一车一证,严禁涂改、复制、转借或挪用,用后及时收回。需要收费公路通行的联合收割机,应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到省交通厅或授权的地(市)交通部门办理《临时免费通行凭证》。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搞好跨区作业供需协调,切实做好零配件供应、维修以及技术和后勤服务工作。接受外地机车作业服务的县(市),要妥善安排好各项接待工作,合理安排作业任务,维护机手的合法权益。在机具调配、作业安排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的作用。各地石油公司与农机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油料储备和供应,对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用油要予以优先、保质供应。

  三、保证联合收割机转移过程中的及时、安全畅通。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凭《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始发、途经和所到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对没有显见违章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联合收割机转移集中的路段,要加派警力,必要时可派车护送。对“车匪路霸”和无理拦车截车扰乱破坏夏收秩序者,所辖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并注意尽可能避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参加跨区收获的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通过收费站时,持《临时免费通行凭证》的,交通部门要免费放行。

  四、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服务工作的农机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付出的劳务,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从作业费中收取少量的中介服务费,用作组织跨区作业的组织服务经费。

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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