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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25 生效日期: 1991-09-25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ぉ,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ぉ的抚恤金标准。 新的抚恤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民政、财政部门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附: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ぉ 单位:

等 甲
参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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