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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03 生效日期: 1990-12-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按照殡仪馆的等级标准, 认真进行评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部分省(市)已先行试点。但是,从目前部分试点单位的情况看,在评定中存在着标准掌握不严、照顾数量、忽视质量的现象。为确保在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中质量达标,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一级殡仪馆是全国殡仪馆的明星馆,无论在设施、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均属一流水平。因此,按照下发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必须达到百分九十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在二万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应低于纯收入的50%。
  (五)建筑设施有特色,追悼厅、接待室、办公室、服务室、休息室雅观、明亮、舒适。
  (六)在设备方面,整个设备要达到全部自动化,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84 年颁发的(mBL一84)一级标准。

  二、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兵馆。评出后,将对全省的殡仪馆起到示范作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地、市级以上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须在一万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得低于纯收入的45%。
  (五)建筑设施新颖,追悼厅、休息室、服务室美观、明亮。
  (六)在设备方面,全套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mBL一84) 二级标准。

  三、三级殡仪馆是地、市(县)级殡仪馆的样板馆,是今后几年内各殡仪馆力争普及达到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县(县级市)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应达到70%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须在五千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得低于纯收入的40%。
  (五)追悼厅、休息室等建筑设施齐全、整洁。
  (六)在设备方面,各种设备比较先进,保养密闭好, 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颁发的(mBL一84)三级标准。
  望各地认真贯彻等级殡仪馆的评定标准,凡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殡仪馆不能参加等级殡仪馆的评比,在评比中,一定要杜绝滥评、偏评和平摊等降低标准的作法。“八五”期间评定的等级殡仪馆要控制在殡仪馆总数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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