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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 2006-04-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6]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改委、环侏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汽车消费的引导,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能源供给的实际,对于缓解我市能源供需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科学界定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内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氛围,引导市民树立节能环保型汽车消费理念,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促使汽车经销商按要求销售机动性,安全性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广州市场需求的产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牌标准、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节能环保标准的小排量汽车,给予办理新车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配合做好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配套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完善工作,并在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规范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依法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机动车尾气检测力度,尽快发放汽车环保标志(具体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加大汽车尾气污染控制力度,争取尽快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加快淘汰现有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限制在市区主干道路行驶。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畅顺。

 

  五、我市其他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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