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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4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0]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去年11月份以来,受国际市场油价影响,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截止目前90#汽油每公升累计上涨了0.85元,涨幅达41.5%,给出租车行业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价格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作如下调整:   一、客运出租汽车(轿车)调价内容
  1、标准型、普通型:基价里程4公里、起租费7元不变,车公里运价由1.10元调整为1.20元,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含6公里,原为8公里)。
  2、豪华型:基价里程4公里、起租费10元不变,车公里运价由1.60元调整为1.70元,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不收空驶费(含6公里,原为8公里)。
  3、等候费: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将原“等候时间不足五分钟不收费,超过五分钟的,每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规定调整为:等候时间不足两分钟不收费,超过两分钟的,每两分钟收费1.00元(超过部分不足两分钟按两分钟计)。
  4、本次运价调整后,客运出租汽车(轿车)收费最小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二、出租大客车、6-8座出租旅行车调价内容
  出租大客车运价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在现行运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6-8座出租旅行车具体运价标准改由各市(区)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自定,报青岛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从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有关部门应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检测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在进行计价器检测时,只收取45元检定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以上收费不含芯片费用,芯片费用另行核定。
  四、为确保乘客合法利益,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保险,具体险种可由经营者在保险公司开办的相应险种中自愿选择一种。
五、青岛市物价局、交通局青价费字[1991]149号、青价费[1999]45号等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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