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0]22号文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 2000-06-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临政办发[200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大专院校:
  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是空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之一。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保局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2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29号文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77号)要求,我市应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环保、公安、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石油公司等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工作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对销售车用汽油的单位逐个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准销售,凡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反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大管理力度,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对继续使用含铅汽油的汽车依法进行处理。各石油公司要加强全市无铅汽油批发业务的管理,保证全市无铅汽油的油品供应。
  三、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布置各部门、系统淘汰车用含铅汽油的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各级经贸、环保、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结合正在进行的“五小”企业关停工作,采取统一行动,坚决依法取缔土法炼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将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抓紧组织部署,有效地控制进油渠道,加大关闭取缔小(土)炼油专项治理力度,堵住含铅汽油来源,确保按省的要求,于2000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