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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6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在银的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绩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说;
  (二)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考核与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进行测评;
  (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五)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的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照分值高低确定考评等次。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纳入同级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取消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评为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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