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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1 生效日期: 1995-10-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冀政(1994)111号),结合省政府机关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所属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关于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与名称
  (一)凡是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均可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正厅级)、助理巡视员(副厅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需要设置有别于国家统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须经省人事厅批准;原来已经设置今后需要继续设置的,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继续保留,但所设规格必须与国家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规格相一致。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
  国发(1993)78号文件中《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已对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的比例为2∶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为4∶1。
  (一)省政府各部门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应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务职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比例限额加以确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同时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重复计算职数。
  (二)配备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在完成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的基础上,按照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的顺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成熟一个,配备一个,不搞突击晋升。
  (三)首次配备非领导职务时应留有余地,不能一次配到最高限额。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掌握在应配数的80%以内。
  (四)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人事部核定的省政府机关厅级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各部门严格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额(即不超过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
  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严格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额(即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执行。
  在具体核定各部门厅、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时,如出现小数,先按小数前的整数核定,小数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五)原已配备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部门,要先核对职位空缺情况,首先对现有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依据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职数限额重新确定。有职位空缺的,可在空缺职位的限额内,再配备非领导职务人员。职数已满或超过规定比例限额的部门和单位,不再配备新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严格掌握任职资格条件
  省政府各部门在配备非领导职务人员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对于德才表现特别突出,需要放宽资格条件,拟任调研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四、关于报批审核的要求
  (一)各部门选配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选配调研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任命。
  (二)各部门非领导职务系列建立以后,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每年配备一次,原则上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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