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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购置配备自治区境内生产小汽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0-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11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汽车工业发展,推动我区汽车工业做强做大,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党政群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纳入小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购置配备我区境内生产小汽车(包括轿车、19 座以下的旅行车、商务车、越野车、多功能车等,下同)的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纳入小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购置配备小汽车时,必须优先选择我区境内生产的同类型小汽车。我区境内有同类型小汽车而不选用的,小汽车定编部门不予办理小汽车定编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二、凡由财政安排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必须购买我区境内生产的同类型小汽车,否则,财政不予拨付资金,政府采购机构也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纳入小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购置我区境内生产的小汽车,不受已核定的小汽车编制数的限制。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根据用车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定编手续,核发《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

  四、请自治区经委督促我区境内各汽车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提供质量好、性能优、价格廉的产品,不断改进售后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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