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连政发[2002]8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生产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生产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善房屋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制砖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予以关停或转产:
(一)市区20门以下小轮窑、采用简易制砖设备(40/40一10及以下砖机)、占用耕地取土或无土源而依靠收购粘土维持生产的制砖企业及小土窑、小立窑应当于2002年12月30日前关停拆除,限时复耕还田。
(二)淮连高速、徐连高速、汾灌高速、新墟公路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以及花果山风景区内的制砖企业,根据土源情况,在2005年12月30日前分批关停拆除。其中有合法土源但尚未办理采矿和用地等法定手续的,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其他制砖企业应当于2002年6月30日前技改转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粘土多孔砖、空心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自2002年6月30日起,市区下列建筑工程正负零线以上墙体中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各类砖混结构建筑。
(二)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
(三)各类围墙及临时建筑(旧砖除外)。
三、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在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多排孔空心砌块等承重新型墙体材料;非承重墙体应当使用孔洞率高于40%的粘土空心砖和轻质板材、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等非粘土墙体材料。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本通告施行前,设计单位在本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且工程尚未施工的,必须抓紧变更设计。
五、违反本通告,在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属于应当关停的制砖企业,在限期内没有关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取土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强制拆除。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几何尺寸等主要指标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建筑工地。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相应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价廉质优产品。
九、各县应当逐步禁止在城镇使用粘土实心砖,具体期限由各县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十、本通告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