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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的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 1999-05-25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199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的通知》(鄂政发[1999]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小钢厂(含小轧钢厂,下同)、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的小钢厂、小水泥厂是近几年由各区、乡镇、集体或私人兴办起来的,还有的是外地来汉投资兴办的,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企业多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一些企业无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能力,无生产许可证,技术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混乱,不具备生产条件。有的违法生产和低价倾销劣质建筑钢筋、水泥,甚至明目张胆地制假售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筑钢筋和水泥等建材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给建设工程带来了严重的质量隐患,有的已引发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下决心对全市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从源头上把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关,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百年大计的需要;是净化市场,维护公平竞争,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保护名优产品发展壮大的需要;是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区、各有部门和有关企业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下大气力、动真格地把小钢厂、小水泥厂的综合质量整治抓紧抓好。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下列建筑钢筋、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坚决予以关闭:
  1、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
  2、采用5吨以下电炉、中频炉炼钢工艺;横列式线材轧机、一列式小型轧机、间断式小轧杨的轧钢工艺;以及使用地条钢、钢锭的切头、切尾、汤道钢、中注管、回收废旧棒条轧制钢筋的小轧钢厂;
  3、使用土窑和年生产能力3万吨(窑径2米)以下的机械立窑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的小水泥厂。
  (二)对下列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1、拒绝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或两次以上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
  2、产品无标准或不执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3、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无保障,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
  各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组织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材、乡镇企业等部门,对当地小钢厂、对当地小钢厂、小水泥厂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技术与装备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整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各级经贸、计划、财政、金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应关闭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经贸、建材部门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流通领域建筑钢筋、水泥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对销售不合格产品、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罚。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严禁在重点工程水利工程公共设施项目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建筑工程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违反规定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建材产品进场检验制度,决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重点工程和水利工程要推选政府采购或招标制度,优先使用优质产品,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各类工程。
  (五)材料检验要实行有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即在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建材的取样与送检制度,材料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材料检验单位要对试件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出具假试验报告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重点工程重要工程的主要建材应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材质检验。
  (六)市财政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七)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八)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对包庇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和人员,搞地方保护,抵制和破坏整治工作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九)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销售者和使用者提高辨别优劣钢筋、水泥的能力,使其认识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严重后果。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省级以上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拒绝监督检查、质量总是严重、企业领导态度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十)各有关部门对小钢厂、小水泥厂的整治要加强领导,保证各项工作到位,同时务必把握好政策,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尤其对关停的企业,一定要做好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职工的安置问题。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市小钢厂、小水泥厂综合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段轮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德武、市经委副主任段海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吴振华任副组长;市计委、建委、市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乡镇企业、公用局、武汉供电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建材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由吴振华兼任主任。
  各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综合质量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整治中的问题,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明确有关领导,建立专班负责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整治。
  (二)全市综合质量整治工作从1999年5月30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分调查、整治、验收三个阶段完成。各区要按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摸底。
  (三)全市的综合质量整治工作于今年8月底完成,其间还要组织验收,接受省工作组的督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此项工作由市小钢厂、小水泥厂综合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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