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300号
桂林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请求调整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的函悉。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适应各经济收入阶层病人的服务需要,于1995年新建了传染病病房大楼,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该院新建的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能上浮。除此之外,医院在床位费上不能再另行收取消毒费、专项设备使用费、特殊功能床加收等其他费用。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me2) (元/床.天)
台灯.沙发.席梦思床.床上用品.床头柜.壁
柜.电风扇.电热毯.阳台.卫生间.洗漱间(配
防盗网.洗手盆.冷热水直供),普通病房应配
置的其他基本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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