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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275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晋财综函[2001]6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统一票据
  ㈠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每本3联×50份,收费标准由3.70元调整为5元。
  ㈡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每本3联×50份,收费标准为9元;规格为每本5联×20份,收费标准为7元。

  二、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的收费票据仍由你厅按印刷工本费自行核定。印刷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刷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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