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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15 生效日期: 1988-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81号“关于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征收工作,现对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单位(包括全民、集体、预算内外的各级单位),在本市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都应按本规定交纳专控商品附加费。 
  二、征收附加费的专项控制商品有: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三用车,大发客车、广州标致504、505小轿车、天津吉林广西江西等地生产的小型旅行车(又称微型车),北京产的121小卡车或其他厂家生产(包括进口)的小卡车在货槽部位加装铁皮车厢或装有帆布蓬的厢式小货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2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5%征收。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后三轮货运摩托车除外。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4、空调器:包括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5、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 
  6、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各种镜头 
  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8、彩色电视机 
  9、电冰箱:包括300立升以下,含300立升注:4、5、6、7、8、9条款中规定的专控商品购买进口的,按购价的40%征收;购买国产的,按购价的20%征收。 
  10、沙发 
  11、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12、纯毛毯。 
  13、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及纯化纤地毯。 
  14、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 
  15、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注:10、11、12、13、14、15条款中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购价的20%征收。 
  16、录音机和多用机。 
  17、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 
  18、复印机注:16、17、18条款中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购价的10%征收。 
  19、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按购价的5%征收。 
  (引进由国内组装的各种专控商品按国产对待) 
  三、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包括一商局、信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的商品),都应按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审批办法到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凭开据的批准单到指定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购买。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商品附加费。如不按标准交纳商品附加费的,按京政发(1988)81号文规定给予处罚。 
  四、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指定的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供应外地在本市购买专控汽车和摩托车的销售单位是北京市财政局专控商品附加费的代征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附加费。并单独设帐,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方式结算,按月(月终后三日内)上交市财政专户存储。如不按本规定征收或挪用、截留的,除处以加倍罚款外,并取消定点销售资格。 
  五、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的标志由市控办,市商委统一制做。无标志者不准向社会集团销售专控商品。 
  六、代征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盖有北京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用章的统一银钱收据,不加盖此章的无效。银钱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管理、存根退市财政局。 
  七、商业、物资、物价、银行、审计、车辆监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各尽其责,严格把关,对没有交纳附加费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车管部门不予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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