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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1993)11号)下发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有些情况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对我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和审批下列出国(境)事项。
  (一)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先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得我驻外使馆同意,再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自治区副省级领导干部率经贸团组出访越南,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三)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四)正、副厅级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根据其任务的性质分别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以上审核部门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因公临时赴澳门地区的团组,仍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除经贸活动团组外,其他团组须先征得澳门工委同意后,方可出具任务批件。
  如今后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再作调整。
  (六)凡派往国(境)外常驻(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等)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上,确因工作需要,需办理多次往返国(境)外人员,属副厅级以上干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干部,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厅级干部持多次往返证件每一次出境返回后,均应即填写统一印制的表格报区组织部备案。
  (七)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为我区国(境)外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项目计划须在上一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批准计划内单项事宜仍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呈报国家外专局核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八)广西自筹经费派遣出国(境)进修、留学的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方案内派遣的人员,凭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的出国(境)事项。
  (一)授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我区友城活动、友好访问以及其他有关外事、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研究、学者访问、文化艺术交流、旅游促销等业务活动和各种渠道短期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任教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授权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本部门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和团组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和有边贸经营权企业,经国务院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和外经贸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以及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验收设备、参展、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组成的经贸活动团组,属地、市和区直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三)授权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本部门组织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活动团组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科委组团从事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活动和经批准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以上授权审批部门为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和编号的出访来访专用章。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事项。
  以上各市自行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五)委托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分别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六)凭祥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科级以下(含科级)经贸人员临时因公赴越南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手续,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按有关程序报批;已经离、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境)手续由原所在单位按程序报批;其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对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四、各地、市和区直各厅(局)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市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6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我区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外地人员到我区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和凭祥市工作的人员出国(境)事项,亦按此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在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以公职、不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国正、副省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可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邀请到我区非对外开放地区的,需征得广西军区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在审批部门批准后,应速将被邀请人员的情况报告当地国家安全机关。

  六、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申报单位的请示报文要如实写明出国(境)理由、任务和计划方案以及出访时间、停留时间和途经国家(或地区);出国(境)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和职称、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开支情况等;同时相关的附件要齐备(包括出访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邀请函电及准确的中文译件)。如呈报材料不完备,影响审批程序,承办和审批部门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不需要再另办理审查手续,与出国(境)任务一并审批。但在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正处级干部则向其有审查审批权的主管人事部门备案(无审查审批权的区直单位向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凡派驻国(境)外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干部(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级以下干部外)的审查事项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

  七、上述有审批权的部门,应根据授权和分工行使审批权限,并切实负起职责,严格程序,照章办事,把好审批关,在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不予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安全防谍教育;出国(境)团组外出归来,须在1周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原审批机关,并抄送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授权审批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国(境)团组(人员)收取审批费用或其他名目的手续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限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半年将审批材料整理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归档(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书面报告审批情况)。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综合全区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每半年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以及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经营机电产品外贸进出口公司、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已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简化手续和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出国(境)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我区人员因公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厅字(1997)20号)办理。但属副厅级以上干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过去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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