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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 1998-09-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1998]综633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龙岩新区的建设发展步伐,促进城郊五个组团的发展,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入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意见
  市政府:
  市政府于1998年5月5日以龙政(1998)综395号文批转了《关于执行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为了促进城郊组团的发展鼓励利用山坡地开发建设,特补充如下意见:
  一、凡在类Ⅱ区及Ⅲ类区建设的项目,属占用非耕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50%计征;属生产性和高科技性项目征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按标准的30%计征;对投资大、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可按项目另行专题上报市政府审批,可予以缓交。

  二、凡是城郊五个组团范围的建设项目上缴的配套费,原则上返回给各组团乡镇使用,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龙岩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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