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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财税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 2001-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法[2001]99号

根据上海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市财税二分局、普陀区税务局、南汇县税务局作为本市财税系统的试点单位,开展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他部分单位也选择部分内容推行了试点工作。经过三个月的试点,这些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财税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同时,财税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按照《通知》的要求,本市财税系统将从10月1日起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就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全面推行中需注意的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财税系统各级机关应根据本通知及《关于本市财税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沪财法[2001]65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告知制度的推行工作。

  二、关于行政检查的事前告知,《试行意见》中规定“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在实施检查(除另有规定不必事先通知外),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试行工作的情况,市局对《试行意见》中告知文书格式的税务执法文书第1、6、8号文书格式及财政执法文书第1、3号文书格式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补充,具体修改、补充的文书格式附后(见附件1一6)。原《试行意见》中的税务第1、6、8号文书及财政第1、3号文书格式作废。
  为推行行政检查、强制、处罚告知制度而设定的各种执法文书,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打印。
  在打印时,各单位务必在执法文书的上端添加上所对应的执法机关名称。税务机关须根据执法文书内容确定“国税”、“地税”或“国、地税”的机关名称。以税务所名义对外执法的文书,须打印税务所的名称。所有执法文书上的机关名称必须与所用的机关印章一致。

  四、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送达当事人的《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和《扣缴税款通知书》均要求在上述事项通知银行后,立即告知当事人。

  五、为加强对财税检查人员的执法监督,增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的意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财税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纪律和违纪投诉途径。税务机关可采用在办税服务厅内放置政务公开《受理告知单》的形式,财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强制、处罚时,则向当事人送达《财政执法人员办事纪律告知单》(样式见附件7)。

附件: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略)
   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略)
   3、税务机关检查通知书(略)
   4、财政机关检查通知书(略)
   5、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略)
   6、询问(调查)笔录(略)
   7、财政执法人员办事纪律告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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