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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7 生效日期: 1993-01-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可以为群众和社会各界快速提供各种人口信息。由于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用电、用纸以及计算机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增加,为了不影响已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为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各地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对外提供人口信息并打印表格,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为群众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时,不应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由公安厅委托地、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此项收入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199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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