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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服务及旅馆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旅[2006]168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了不断提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沪名办[2006]08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旅游行业的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旅行服务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及“旅馆服务上海名牌推荐试点活动”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1、旅行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提供国内旅行服务和境外旅行服务的品牌线路。
  2、旅馆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旅馆连锁经营企业且拥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二、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通知》的要求,以“一品一表”方式填报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附件一、附件二),与申请表一并装订成册后报送申报部门(一式二份)。
  《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 www.shzj.gov.cn)和市旅游委网站(http://www. shanghaitour.net)中直接下载,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2、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还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1)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2)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3、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中有关内容。
  4、原推荐名牌企业若今年需在原基础上增报新服务项目(称扩项),则仍需按今年新申报企业的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需在有关申请材料中说明。
  5、新增申报要点:
  1)旅行服务名牌产品申报证实材料中增加“流程管理说明”和“产品说明书”两项内容,以确保申报产品的质量和突出申报产品的特色。
  2)初审合格的产品,其申报企业需对产品进行现场陈述,并需经过专家答辩环节,以全面真实体现申报产品的质量和优势。
  三、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除现《申报通知》中三个方面要求外,另对今年申报企业及其服务提出如下补充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行业整体性下降除外,但需由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
  2、申报企业2005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属国家政策性亏损除外,但需经有关部门核实)。
  四、部门初审及报送期限
  1、企业申报期限。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12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证实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申报部门。
  2、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今年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1月10日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
  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将申报服务名单抄送市名牌办。
  4、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也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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